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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回复: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、相伴而生。从表面上看,改革意味着“破”和“变”,法治意味着“立”和“定”,二者似乎是有矛盾的,但从本质上讲,改革和法治是“破”与“立”、“变”与“定”的辩证统一。历史上的各种变法、新政,都是同立法、定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。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表明,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,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。
沈春耀表示,党的十八大之后,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、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,两次全会分别通过的两个决定构成了相得益彰的姊妹篇,改革和法治如同鸟之两翼、车之两轮。这些年来,我们坚持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、双轮驱动,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和宝贵经验。从立法工作情况看,在我国现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,属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,比如民法典这样分量重、块头大的立法;对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先后累计修改334件次,修法的力度也是非常大的。新征程上,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,应当同进一步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,更好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。
沈春耀介绍,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,许多涉及法律的制定、修改、废止、解释、编纂以及相关授权、批准等工作,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,需要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。《决定》在相关部分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,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、金融法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、反跨境腐败法,修改监督法、监察法,编纂生态环境法典。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,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。对于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,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;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,需要先行先试、探索积累的事项,可以依法作出授权决定;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,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;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、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,可以采取“打包”修法方式一并处理;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,可以采取“决定+立法”“决定+修法”等方式,先依法作出有关决定,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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